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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
聲請人
謝諒獲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蓮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臺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向本院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經分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638 號事件,業由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自應專屬受移轉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