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劉千綺
- 相對人
- 又勝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徐慶容
- 相對人
- 張金盛律師(即林宗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又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徐慶容」;關於相對人「林宗應」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金盛律師(即林宗應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指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判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