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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相對人
又勝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徐慶容
相對人
張金盛律師(即林宗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又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宗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徐慶容」;關於相對人「林宗應」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金盛律師(即林宗應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指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 號判例、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判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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