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6號
- 原告
- 羅春炫
- 被告
- 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美足
- 被告
- 陳秋金
- 被告
- 天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請確認被告間移轉被告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資產之行為皆為無效,被告等人應返還予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三項主張被告若無法返還前項資產,則應賠償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則請求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備位聲明係以被告間之移轉行為害及原告之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請求撤銷前開資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及若被告無法返還前開資產,則應賠償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請求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茲因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相同,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零叁萬元(6,700,000 元+1,330,000 元=8,0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