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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告
羅春炫
被告
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美足
被告
陳秋金
被告
天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請確認被告間移轉被告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資產之行為皆為無效,被告等人應返還予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第三項主張被告若無法返還前項資產,則應賠償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則請求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備位聲明係以被告間之移轉行為害及原告之債權為由,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請求撤銷前開資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及若被告無法返還前開資產,則應賠償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萬元、請求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元。茲因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相同,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零叁萬元(6,700,000 元+1,330,000 元=8,0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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