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信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明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