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恆毅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自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