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