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業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