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郭馬金桂即宏益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佰達寵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