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被 告 楊國正即和毓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國正即和毓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