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6號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正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