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力大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宏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億富企業有限公司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