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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崔元琪

  • 原告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元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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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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