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博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元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