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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告
杜永富
訴訟代理人
張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緯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木新加盟店(召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李英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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