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0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告
許明賢
被告
頂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即得以免除遭國稅局追繳欠稅之不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計算式:2,581,707+208,570=2,790,2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