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唐夏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賴阿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
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