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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告
羅春炫
被告
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美足
被告
陳秋金
被告
天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計算式:3,048,660+1,090,000=4,138,6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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