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3號
- 原告
- 羅春炫
- 被告
- 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美足
- 被告
- 陳秋金
- 被告
- 天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元(計算式:3,048,660+1,090,000=4,138,6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