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繼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