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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1號

加倍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告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永即曹永吉間因加倍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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