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1號
- 原告
- 山齊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登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永即曹永吉間因加倍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