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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數碼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柒拾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

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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