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9號
- 原告
-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
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叁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