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康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妃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