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杜丁龍
- 原告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邑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05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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