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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 原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丁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邑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05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 條第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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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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