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6號
- 原告
-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丁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邑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4,05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