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鉅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6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