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號原 告 晶遠光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東晏 附表: 1.31,954.51 + 3,764.46 = 35,718.97 2.美金3 萬5,718.97元經換算為新臺幣104 萬9,495元{計算式: 3 萬5,718.97美元×29.382(起訴日即100 年1 月5 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104 萬9,4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