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江守山
- 原告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原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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