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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 原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補字第六三七號原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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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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