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起訴日為民國99年10月8 日)。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之99年10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0.64 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零玖萬壹仟貳佰元(1,080,000*30.6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叁拾萬貳仟柒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