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億零貳佰捌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零叁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