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51號
- 原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茂塑膠股份
- 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 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億零貳佰捌拾伍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應繳裁
- 判費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零捌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捌拾肆萬零叁佰柒拾
- 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 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