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非常養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俐宇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俐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