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孫曉青
- 當事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靖宜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霞 原 告 靖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壹萬壹仟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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