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1號
- 原告
- 佳圓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兆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伍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