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0號
- 原告
- 黃健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垕君律師
- 被告
- 運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如兩造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即享有定期受領薪資之利益;訴之聲明第
二、三項則分別為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又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提列勞工退休準備金部分,雖為三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陸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100 年10月6 日起訴時為40歲, 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逾10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0,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原告 主張其每月薪資為4 萬300 元,以10年計算,即為483 萬6,000 元。計算式:40,300×12×10=4,8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