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