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被告
- 東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登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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