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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俞慧君
  • 法定代理人
    柯聰源

  • 原告
    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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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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