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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告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漢生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被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乃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及其他應負責之人(請依調查證據結果,特定自然人被告身分暨通訊方式)」等語,惟未具體載明起訴之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當事人為何不明,且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具狀補正該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之訴,依其訴之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然未據繳納,原告應按期補繳。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係請求請求在被告TVBS電視台
    播放道歉啟示並登報道歉啟事部分,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
    萬4,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
三、上開裁判費合計為2 萬6,800 元(20,800+3,000×2=26,8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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