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97號
- 原告
- 璞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楊岳虎
- 原告
- 人
- 原告
- 東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福地
- 被告
- 羅精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零肆佰壹拾貳元〔公告現值353,992 元/ 平方公尺×(2.84+3.15 )平方公尺=2,120,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