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青丹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林世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青丹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貳仟零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