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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告
金庫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士齊
被告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767 條、第179 條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建物,及按月給付之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起訴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院認應以上開建物100 年6 月之拍定價格即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柒仟貳佰元核定為適當(計算式:741,600+748,800+856,800 =2,347,200 ),至按月給付賠償金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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