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黃信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9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