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樓至地下3樓、1樓至13樓 法定代理人 翁俊治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告 黃晴雯 號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林茂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叁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