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
- 原告
- 呂林也好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其被繼承人呂正雄設定予被告之抵押權擔保範圍不及於訴外人王文龍對被告所負之信用卡債務為由,訴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而呂正雄與被告就上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11條約定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於起訴狀中否認上開約定事項之真正,惟依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知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是縱認呂正雄與被告間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仍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