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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

原告
呂林也好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其被繼承人呂正雄設定予被告之抵押權擔保範圍不及於訴外人王文龍對被告所負之信用卡債務為由,訴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而呂正雄與被告就上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11條約定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於起訴狀中否認上開約定事項之真正,惟依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知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是縱認呂正雄與被告間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仍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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