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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告
亞太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如君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足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1月22日將坐落台北市○○○路0 段000 號13樓建物委由原告出租給第三人,約定仲介服務費相當1.5 個月之租金,詎被告圖脫免給付仲介服務報酬,私下與原告所仲介之群環公司締結租約,而拒不給付仲介服務費,為此訴請被告給付仲介服務報酬等情,並提出兩造所訂之不動產委託租賃契約書一份為證。查兩造就本件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前述不動產委託租賃契約書第7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自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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