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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

原告
施碧梅
被告
鄭榮超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告
國晶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男
訴訟代理人
蘇唐熙
訴訟代理人
吳奇峯
被告
范烱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范炯柏」之記載,應更正為「范烱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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