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5號
- 原告
- 施碧梅
- 被告
- 鄭榮超
- 訴訟代理人
- 呂康德律師
- 被告
- 國晶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蘇唐熙
- 訴訟代理人
- 吳奇峯
- 被告
- 范烱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中關於「范炯柏」之記載,應更正為「范烱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