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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3號

上訴人
曾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2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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