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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37號

原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怡菁律師
參加人
張旭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裁判,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101年9月12日裁定在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8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業於107年7月27日經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51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查詢資料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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