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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告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偲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皓騰、詹雅淳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暨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具狀追加並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暨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佰肆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尚需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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