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 原告
- 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偲
- 訴訟代理人
- 駱怡雯律師
- 被告
- 柯皓騰
- 被告
- 詹雅淳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浩偉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姓名「古帆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古帆精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