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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千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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