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千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男
- 被上訴人
-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7 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