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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千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被上訴人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7 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8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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