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26號
- 原告
- 吳孟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竹
- 被告
- 企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