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8號
- 原告
- 張信國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被告
- 嘉興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合作興建房屋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